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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有效期自授權之日起不超過10年;但境內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前獲得的限售股至少要滿足證券交易相關鎖定期的規定,通常最短為上市之日起12個月,最長為36個月。對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中國非上市公司通常定在3 ~ 8年。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股權之日起不超過65,438+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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