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和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資公司;(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其他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