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要求管理人以自有資金(現金)認購子單位,類似於證券公司的配資業務。
後者,常見於股權投資的房地產信托項目,要求融資人認購子單元,但大多是以融資人持有的債權或股權認購,我沒見過現金。這壹操作的意義在於確認了優先權的性質,是壹種實質性的債權而非名義上的股權,並在融資人無力償還時獲得優先償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