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壹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2.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對勞動者承擔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