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礦業權轉讓收入通過評估、計算兩種方式處理。
3、通過評估方法確定的出讓收入,原則上不得低於礦業權出讓收入的市場基準價。
4.省級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通過評估確定出讓底價和起拍價,招標、拍賣、掛牌結果為礦業權出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