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銷售公約》的管轄法院,中國對《銷售公約》第1條第1 (b)款、第11條以及與第11條有關的條款表示了保留。因此,口頭合同的成立是不被認可的。
第二個問題是,B公司應該收取貨物,支付價款,並對拒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銷售公約》不適用。中國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國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認口頭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