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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兼職限制規定

第七十條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第二百壹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國有獨資公司負責人專職化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因公司負責人兼職而疏於對公司的管理,避免可能對國有資產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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