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第八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對銷售過期食品的個人或單位:沒收涉嫌違法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1,000元的,處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對生產經營者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