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有執行合夥事務的平等權利。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應當由其指定的代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