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時,通常需要出售全部資產,然後進行分配。合夥企業資產分配順序為:(1)支付合夥人以外的債權;(二)支付合夥人的債權;(3)根據資本余額分配剩余資產。上述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基於欺詐:(1)合夥企業具有完全清償能力,即合夥企業資產超過合夥企業負債;(2)所有合夥人在企業凈資產中擁有合夥權益,即在分享資產變現損益後,資金余額仍在貸款人;(3)在將現金分配給合夥人之前,所有資產都已轉換為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