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九條解散,清算人為全體合夥人;全體合夥人不能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