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在職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個人必須在受傷之日起壹年內申請;
3.工傷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在傷情穩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認定工傷等級,再根據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金額;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受害勞動者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