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有權處理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