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題研究破產申請的提交。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有權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但壹般認為他們不應有申請重整的權利,雖然他們可以參與重整程序得到補償。因為目前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他們不能在重整程序中自願作出債權救濟的讓步,不能對重整作出實質性的貢獻,所以賦予他們申請重整的權利是沒有意義的。所以選項C的說法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