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的職權之壹是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報酬的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因此,董事和監事是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的,不是由公司直接聘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