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雖然金聯美聯儲(北京)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主張羅雄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但其並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主張,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案例結果
金聯美聯儲(北京)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被駁回。
申請費10元,由申請人金聯美聯儲(北京)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