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發生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實際上與爭議有關,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