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個人應通過其境內公司選擇壹家境內機構(境內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所有外匯管理事宜。境內機構可以是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或具有資產托管業務資格的信托投資公司。境內機構應當委托具有外匯資產管理和證券業務外匯操作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資產管理人)為個人買賣員工持股計劃制定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