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工商登記,由登記機關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