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2月2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1998,前身為包頭市商業銀行,是壹家區域性股份制城市商業銀行。
2007年9月28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更名為包商銀行,總部設在包頭。
2065438+2009年5月24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成立接管小組,接管包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