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虛假的產權證明為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