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理財的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實物不超過20%;
2.從事融資理財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可的任職資格,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5年內無經濟犯罪記錄;
3.具有科學規範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相應的內部風險控制機構;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經營範圍不得涉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6.不得以會員制方式籌集擔保資金;
7.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