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李進偉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返還預付款人民幣417,31.22元及違約金人民幣5731.22元,年利率為24%,自2018+02,17之日起計算。剩余36000元,從2065438年5月至2008年5月15,按年利率24%計算,至預付款還清之日);2.被告鄭州常恒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130000元的範圍內對本判決第壹項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富寶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274元,減半收取637元,由兩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