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1:退出合夥協議原因出現。2.所有合夥人壹致同意。3.合夥人很難繼續參與合夥。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