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然後,公司是法人,可以是普通合夥人。
但同時,《合夥企業法》第三條也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其他類型的公司可以是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