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壹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解除L與浙江盧森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浙江盧森信息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L返還貨款8679元,並支付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貨款結算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