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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家出口公司與外商面對面談判,以每公噸275美元的離岸價格出口10000公噸大米。

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為談判雙方使用的計量單位是公噸,同時作為計量單位,公噸、長噸、短噸有不同的解釋,所以外商的這個要求是不合理的。這是壹起外商因使用合同計量單位規定不嚴格而要求多付貨款的糾紛。

處理這壹糾紛有兩種方法:壹是將合同中壹般規定的噸改為公噸,仍維持原合同價格;第二,根據外方的要求,合同噸數將改為長噸,但原合同價格也將根據長噸和公噸之間的比例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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