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未用於子公司;
2.上市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並承諾未來不從事同業競爭;
3.上市公司連續三年盈利;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子公司股份不超過該子公司上市發行前股份的65,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