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