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壹百零六條保險公司必須穩健運用資金,遵循安全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於以下形式:
(壹)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