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買賣商品,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份、債權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等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經查,以汪其昌為首的犯罪集團長期在南陽市及其周邊地區進行壹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