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三十二條解析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監控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投資賬戶之間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監控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情況及其比例,並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監控中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