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向期貨從業人員發出違法違規指令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抵制,並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及時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機構未能妥善處理的,期貨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中國證監會和協會應當為期貨從業人員的舉報行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