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持續達到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壹)凈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低於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20%。
(4)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5)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六)最低結算準備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