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的,可以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將借款人的次級債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性質的長期借款,在計算凈資本時,可以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