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18條規定,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委托人獨立承擔投資風險。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委托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和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必備合同條款,並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