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期貨公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辭退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決議;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期貨公司擬解除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解除原因和履行職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