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修訂)》第十壹條規定,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第十三條規定,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結算業務關系以及由此獲得的結算信息損害非結算會員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