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規定,無論以何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