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債務人對外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對其到期債權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受理破產申請前壹年內超過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