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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答人力資源案例的分析題

1.公司績效考核制度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

2.公司的辭退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提出。

3.李傑可以主張壹個月工資加壹年工齡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賓洋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尚未終止,賓洋的書面請求不具有法律效力。

2.原企業的要求不合理。損失是其他技術人員沒有掌握這項新技術造成的,與賓洋沒有必然聯系。

3.如果賓洋強行拒絕復工,原企業可以要求違約金。

(6W/2,5)* = 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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