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的辭退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提出。
3.李傑可以主張壹個月工資加壹年工齡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
1.賓洋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尚未終止,賓洋的書面請求不具有法律效力。
2.原企業的要求不合理。損失是其他技術人員沒有掌握這項新技術造成的,與賓洋沒有必然聯系。
3.如果賓洋強行拒絕復工,原企業可以要求違約金。
(6W/2,5)* = 4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