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除貸款擔保、債券發行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外,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可以經營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與擔保業務相關的咨詢服務等非融資性擔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