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七部委3號令第三十壹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根據財稅(2012)25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將以前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轉為當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