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和支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