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對方發律師函的目的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雙方的糾紛。否則,如果不能發給對方,就失去了發律師函的目的,沒有意義。所以要知道對方的送達地址,也就是對方可以收到律師函的地址。
只要對方能夠收到律師函的內容,也可以達到對方同意對律師函進行調解或發表意見的結果,例如通過郵件、朋友轉遞等方式。只是在這個時候,如果妳想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來獲取證據,就需要註意這個證據的有效性,盡量用法律認可的方式來發送或者寄送律師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