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3.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到所在單位勞動部門辦理。
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5.工傷認定為工傷的,在取得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帶薪停工期間(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單位負責帶薪停工期間的護理需求。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認定工傷等級,然後根據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要求傷殘賠償;
6.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有什麽不明白的,可以詢問或者直接撥打當地勞動部門電話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