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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案”對法治有什麽意義?今天微博裏的律師都在刷屏這個話題。

2010 7月1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壹審法院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貴陽中院對李慶紅案的壹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被發回重審後,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訴。貴陽中院於2010年8月6日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檢方撤訴後,應依法釋放李慶紅等被告人。公安機關雖有權繼續偵查,但通常應先放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但公安機關並沒有放人,而是對李慶紅等人啟動了“重新調查”程序。案件再次到檢察院後,公安機關公訴意見中的犯罪嫌疑人,即所謂的李慶紅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由原來的17人增加到近70人;目前,該案已進入庭審階段,起訴書中列出的被告人多達57人,出庭辯護的律師有88人,是建國以來人數最多的壹次。

小河案,或將中國法制的車輪推向1km,走出刑訊逼供、律師配合法官和諧審判、非法管轄判決的泥塘;因為是中國最需要良心和道德感的法官,如果中國法官在這樣好的背景下,仍然錯過了作為國家第壹權威推動正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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