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未經批準的藥品,構成銷售假藥罪。藥品批準證書是指藥品批準文號或藥品註冊證。未依法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不得銷售。
構成非法藥品銷售的要素如下:
犯罪的客體
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應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貨物和進出口貨物的市場,國家對上述貨物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2)客觀方面
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違法經營活動。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並負有責任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因為不懂法律法規而買賣營業執照,則不應以本罪論處,主管部門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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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