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的臨時工需要支付醫藥費。壹般來說,臨時工與工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於勞動關系,不同於雇傭關系。由於損害的發生雙方都沒有過錯,因此適用公平原則,即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進行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所有員工都是勞動合同制,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長短不同。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受到事故傷害的“臨時工”,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待遇。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