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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不威脅公民安全的情況下射殺小偷合法嗎?

該案中,男子入室盜竊後,以暴力威脅拒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二)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劫後,在室外或者車外實施上述行為的;”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那個人犯的是搶劫罪,而不是妳說的小偷小摸。

其次,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緊急情況下,判斷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後,抗拒抓捕或者逃跑的。警察開了兩次槍,但該男子繼續逃跑,並可以使用武器。

基於以上兩個觀點,我認為警察的上述行為是合法的。希望大家理性看待這個問題,不要因為造成死亡就帶著有色眼鏡看待警察的開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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