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在緊急情況下,判斷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後,抗拒抓捕或者逃跑的。警察開了兩次槍,但該男子繼續逃跑,並可以使用武器。
基於以上兩個觀點,我認為警察的上述行為是合法的。希望大家理性看待這個問題,不要因為造成死亡就帶著有色眼鏡看待警察的開槍行為。